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5〕富锦 06 号
当事人名称: 富锦市宇鸿生物颗粒加工厂 投资人: 于X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882XXXXXXXXXX
地址:富锦市富民乡富士村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木屑露天堆放厂区南侧,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测量木屑堆长度为 6.7 米,宽度 5.6 米,堆放面积为 37.52 平方米,高度为 2.4 米,堆料量测算为 30.016 立方米。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提供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提供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物料堆场测量情况及现场扬尘情况;
4.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供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料堆位置;
5.富锦市宇鸿生物颗粒加工厂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提供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提供单位:富锦市宇鸿生物颗粒加工厂,证明内容:单位投资人及单位性质;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提供时间:2025年 9 月 29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
7. 富锦 市 宇 鸿 生 物颗 粒加 工 厂 卫 星地 图 : 提供 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富锦市宇鸿生物颗粒加工厂属于二类功能区(农村地区);
8.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提供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9.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10.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 2025 年 9 月 29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的违法信息;
11.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提供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类型;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 份:提供时间:2025 年 9月 29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资格;
13.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 2025 年 10 月 16 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富锦 0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 2025 年 11月 17 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5 日 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根据违法情节: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存贮量:不足 100 立方米;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 ( 自然人));补救措施(有:料堆已转移至密闭库房); 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叁万叁仟元整 (¥33000 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33000 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5 年 11 月 27 日
监审:王辉
审核:刘洺睿
编辑:魏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