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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金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28 11:21:08
浏览次数:3362

一、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富锦市金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海沟村

建设性质:新建

占地面积:10000m2

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为1条年产4万m3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储运工程为2个水泥筒仓、1个粉煤灰筒仓、1个矿粉筒仓、1座砂子料场、1座碎石料场;辅助工程包括办公室;公用工程为供水由自打水井提供,供电由市政供电系统提供。

本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43万元,占比1.72%;劳动定员15人,日工作时间15h、年工作时间180d。

二、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一)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根据《2023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可知,佳木斯市2023年SO2、NO2、PM10、PM2.5年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均未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因此,佳木斯市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根据检测报告,监测点TSP24小时平均浓度未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

(二)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情况一览表

保护对象

坐标/°

保护内容

环境功能区

相对厂址方位

相对厂界最近距离/m

经度

纬度

海沟村

132.08439303

47.24148627

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类区

S

20

132.08636843

47.24275612

E

90

本项目声环境保护目标情况一览表

保护对象

坐标/°

方位

距厂界最近距离/m

执行标准/

功能区类别

声环境保护目标情况说明

经度

纬度

海沟村

132.08439303

47.24148627

S

20

《声环境质量

标准》

(GB3096-2008)

2类区

房屋结构为砖混,1层建筑,朝向为南北,

4戸,周围皆为民房

三、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21〕4号)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要求。

 

四、主要环境影响与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施工扬尘、汽车尾气;运营期废气包括原料装卸、储存、投料、输送和搅拌废气,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挡,定期对施工场地洒水,运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加盖篷布,施工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限值要求;机动车尾气通过风力扩散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运营期水泥筒仓废气、粉煤灰筒仓废气和矿粉筒仓废气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个15m高排气口排放,原料搅拌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包括水泥混凝土搅拌机采用整体封闭方式,搅拌主机卸料口应设置防喷溅设施,卸料区域的地面和墙体应保持清洁卫生,砂子和碎石料场三面设置围挡,设置喷淋装置,遮盖苫布,原料输送过程封闭且在下料口等易产尘点洒水,水泥、粉煤灰和矿粉采用密闭罐车运输,厂区运输道路全硬化并定期洒水、及时清扫,各收尘器、管道等设备完好运行、无粉尘外溢,厂区设置车轮清洗、清扫装置,可保证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排放限值要求。

评估认为,废气治理措施可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二)水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和车辆冲洗等废水;运营期废水包括搅拌站和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施工机械和车辆等冲洗废水经收集、沉降澄清后回收利用。

运营期搅拌站和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

评估认为,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三)声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输送机、搅拌机、风机和泵等设备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运输车辆尽量采用较低声级的喇叭,并在环境敏感点限制车辆鸣笛,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根据报告表内容:经预测,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评估认为,噪声治理措施可行,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固体废物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废布袋、沉淀池沉渣、实验室废料、废润滑油(900-214-08)、生活垃圾。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运营期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沉淀池沉渣和实验室废料综合利用,回用于道路工程基层敷设,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建设和运行。固体废物均封闭暂存,严禁露天堆放。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对区域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被环境接受。

评估认为,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可行,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五、总量控制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本项目废气排放口属于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根据报告表内容,本项目废气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预测排放量为0.044t/a。

六、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实行排污登记管理;本项目投产运营前,建设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本项目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HJ84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并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并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相关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放口。

七、评估结论

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建设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的评价标准均准确,工程分析较清晰,环境影响分析结果基本可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综上所述,报告表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可按程序上报审批。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审批科0454-2325704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8日--2024年4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富锦市锦绣大街西段    邮 编:156100

 

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监审:崔凤理

审核:王辉

编辑:孙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