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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锦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品质肌醇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1 16:12:54
浏览次数:9298

一、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黑龙江锦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绿色食品产业园(黑龙江富锦经济开发区),富锦海资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车间内;厂址中心坐标为132°4′20.150″,47°18′5.400″。

建设性质:新建

占地面积:1000m2

建设内容:利用富锦海资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部分植酸钙/钠车间及部分设施,在预留车间内部增加肌醇生产设备,以富锦海资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植酸钙/钠为原料,生产高品质食品级肌醇400t/a,同时副产饲料级磷酸氢钙3600t/a。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来源于富锦经济开发区给水管网,供电来源于市政供电系统,生产和生活供热来源于富锦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配套热电联产工程。

本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环保投资30.5万元,占总投资的1.69%;劳动定员3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24h,三班制。

二、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一)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根据《2023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可知,佳木斯市2023年SO2、NO2、PM10、PM2.5年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均未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因此,佳木斯市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根据引用监测报告,TSP 24小时平均浓度未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

地表水环境:根据《2023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项目区所在的松花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水质标准。

(二)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厂界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厂界周边500m范围内不存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在预留车间内建设不新增用地,无生态保护目标。

三、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21]4号)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分区管控要求。

四、主要环境影响与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磷酸氢钙烘干和包装废气,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

运营期磷酸氢钙烘干废气依托富锦海资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有的两级高效喷淋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磷酸氢钙包装废气依托富锦海资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有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本项目建成后,依托的富锦海资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烘干和包装设备及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填报至本项目的排污许可证中,由建设单位黑龙江锦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管理和例行监测。

评估认为,废气治理措施可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二)水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蒸发冷凝液、蒸汽冷凝水、纯水制备废水和喷淋洗涤塔废水。

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富锦海资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有卫生间,经污水管网排入富锦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后进入富锦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蒸发冷凝液和纯水制备废水全部回用于植酸钙/钠打浆用水、氢氧化钙溶液配置用水、磷酸氢钙洗涤用水和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蒸汽冷凝水返回富锦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配套热电工程,不外排;喷淋洗涤塔废水经板框过滤去除颗粒物后循环使用。。

评估认为,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三)声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各种泵类和风机等。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评估认为,噪声治理措施可行,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固体废物

主要环境影响:运营期包括脉冲布袋除尘器的收尘、喷淋洗涤塔水洗的颗粒物、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包装袋、生活垃圾。

污染防治措施:脉冲布袋除尘器的收尘和喷淋洗涤塔水洗的颗粒物均可作为产品回收,废活性炭和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对区域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被环境接受。

评估认为,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可行,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五、总量控制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1030.3-2019),本项目废气排放口均属于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六、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本项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1030.3-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HJ 1084-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并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

本项目投产运营前,建设单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工作并上传至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七、评估结论

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建设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的评价标准均准确,工程分析较清晰,环境影响分析结果基本可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综上所述,报告表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可按程序上报审批。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审批科0454-2325704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富锦市锦绣大街西段    邮 编:156100

 

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监审:崔凤理

审核:王辉

编辑:孙广群